在台灣建案開發、自建房屋或是室內裝修的申請與施工流程中,遇到鄰居提出抗議導致被迫停工,是不少業主、承包廠商都曾碰過的惱人狀況,不僅打亂整體成本與進度規劃,也常衍生出工期延誤的違約爭議,其中大眾最關心的核心問題,就是「因鄰居抗議停工的期間,該不該算入約定或法定工期?」本文將依國內工程實務與法規規範,說明工期的計算原則。

停工責任歸屬,是工期計算的核心前提

不論是官方核定的施工期,還是承攬合約約定的工期,遇到鄰居抗議停工時,工期計算的首要判斷基準,就是「停工的責任要歸屬於哪一方」,不同狀況的計算方式差異很大。

不可歸責於施工方或業主的情形

如果你的申請文件齊全、施工內容完全符合主管機關的核定範圍,屬於合法施工狀態,是鄰居單方面以采光侵權、景觀影響等理由主動抗議,甚至阻擋人員機具進場施工,最終導致停工,這種狀況大多認定為不可歸責於施工方或業主的情形。

依我國民法與工程實務慣例,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導致的停工,停工期間原則上不計入原本約定的總工期,也就是總工期可以依照停工天數順延,不會認定為施工方延誤工期。

可歸責於施工方或業主的情形

如果一開始申請就隱瞞相關資訊、或是施工內容超出核定範圍,有違法施工、違建等情形,導致鄰居依法向主管機關檢舉抗議,最終被勒令停工,這種狀況的責任明顯歸屬於業主或施工方,停工期間仍然要計入原本約定的總工期,如果最終總工期超出約定,責任方必須負起違約賠償責任。

申請流程階段就遇抗議,工期該怎麼起算?

不少狀況是申請建造執照、雜項執照的階段,鄰居就不服主管機關的審核結果,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,導致施工許可遲遲無法核發,無法準時開工,這種情形的工期計算,主要依合約約定的責任劃分來判斷:

如果合約約定「由業主負責取得合法施工許可」,那麼申請流程因為鄰界抗議導致許可延後取得,責任歸屬於業主,工期會從實際取得許可、可以正式進場開工的日期才開始起算,原本約定的工期會順延對應的延遲天數。

若是合約約定由承攬廠商負責全權處理申請流程,那麼廠商必須承擔申請過程可能遇到鄰居抗議的風險,除非合約有特別除外條款,否則拖延的期間仍會計入總工期,最終延誤就必須由廠商負責。

施工階段停工,延展工期的常見作法

進入施工階段才遇到鄰居抗議停工,只要施工方沒有違規,實務上大多會認定為「不可預見的風險」,允許施工方申請延展工期,常見的計算原則為:從正式停工當天到業主或主管機關核准復工當天,扣除合約原本就約定的放假日,實際停工的天數全數從原工期扣除,總工期直接順延對應天數;若停工導致已經完成的施工成果受損,需要額外修復的時間,也可以額外順延,不會計入原工期。

總結來說,遇到鄰居抗議導致停工,不論是業主還是施工廠商,都應該在停工第一時間做好日期、現場狀況的紀錄,保留相關證據,並依合約約定處理工期延展,才能避免後續衍生不必要的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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