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民眾收到建管處要求入內檢查的通知時,常會因為顧慮隱私、屋內正在施工不方便等因素,想要拒絕建管人員進入,卻也擔心拒絕檢查會觸法挨罰。實際上這個問題必須依照檢查的合法性與相關法規判斷,以下就為你整理常見狀況與罰則說明。

建管處人員入內檢查的法源依據

依據台灣《建築法》規定,各地方政府的建管處做為建築管理主管機關,本就擁有法定的建築物檢查權限,無論是新建工程的施工查核、完工驗收,或是既有建築有違建嫌疑、結構安全疑慮、違反使用執照規定等狀況,都可派員進入建築物內檢查。

原則上建管處都會事先發送正式通知給屋主或建物管理權人,載明檢查事由與預定時間;僅有碰到緊急狀況,例如建物已經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,才會不預先通知就進入檢查。

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會被罰嗎?

如果建管人員是依照法定程序前來執行檢查,屋主無正當理由拒絕、規避或是妨礙檢查,確實會依法開罰。

法定罰則內容說明

依《建築法》第95條之1規定,拒絕建管人員依法執行檢查,可處行為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;若是持續不配合檢查,主管機關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,直到屋主配合檢查為止,累積下來的罰鍰金額相當可觀。

哪些情況可以合法拒絕檢查?

並不是所有的檢查都不能拒絕,如果建管人員沒有出示合法的職員識別證、也沒有出示正式的檢查通知文件,也無法說明明確的檢查事由,屋主可以依法拒絕未經合法程序的檢查,這種狀況並不會觸法。

另外如果檢查時間明顯不合理,例如深夜突然要求進入私人住宅,也沒有緊急危害的狀況,屋主可以直接和建管處協調調整到合適的時間,不需要勉強配合不合理的要求。

常見問題整理

檢查一定要屋主本人在場嗎?

如果是集合式住宅,管委會、管理負責人都可以配合開放檢查;若是透天厝或是獨棟建物,屋主剛好無法在約定時間到場,只要事先主動聯絡建管處承辦人員說明狀況、調整時間,就不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。

只有查違建才會入內檢查嗎?

當然不是,除了查緝違建之外,新建工程的施工抽查、完工驗收,老舊建築的結構安全抽查,或是建物變更使用用途的查核等,都需要進入屋內檢查,都是合法的檢查範圍。

整體來說,面對建管處的入內檢查要求,只要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檢查,建議儘可能配合,若是真的有不便之處,只要主動和承辦單位溝通調整,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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